武政[1998]62号
颁布时间:1998-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70个向企业收费的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23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21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武发〔1997〕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所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49个向企业收费的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取消向企业收费的40个项目
(一)城建部门11项:人防工程保证金;房地产纠纷仲裁费;房产交易介绍手续费;房产交易信息费;房产交易委托费;代售商品房劳务费;房产交易超标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在建或建成未正式移交环卫部门的房地产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征地拆迁代办费;出租汽车营运站点管理费。
(二)劳动部门3项:就业登记费;求职报名费;成建制农建队管理费。
(三)财政部门1项:外商企业财政登记费。
(四)公安部门2项:市内客运出租车年度审验费;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自检片组活动费。
(五)酒类专卖部门1项:酒类专卖准运证工本费。
(六)烟草专卖部门1项:卷烟零售工本费。
(七)教育部门1项:向企业强行收取的赞助费。
(八)电力部门2项:供电安装接火费;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九)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15项:灭鼠费;计划生育指标费;晚婚保证金;计划生育活动费;人户分离计划生育暂收费;规划费;占道费;环保费;门前“三包”证件工本费;摊点管理费;违章建筑处理费;书刊办证管理费;电子游戏机管理手续费;待业证费;文化室管理费。
(十)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组织3项:非国家规定的向企业收取的短期培训班培训费和资料费;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会议费、表格资料费、计算机处理费;向企业收取的人员出省、出境、出国手续费。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取消的并涉及我市的9个收费项目
(一)城建部门2项:施工标志牌工本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
(二)公安部门2项:非机动车检验;控制爆破安全管理费;
(三)邮政部门1项:邮政建设开发费。
(四)电力部门1项:电力空调设备容量费。
(五)统计部门1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六)劳动部门1项:劳动年检合格证工本费。
(七)广播电视部门1项: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费。
以上取消的收费项目其收费部门应立即停止收费;凡原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部门应迅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否则,物价检查部门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应暂停审批新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