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9-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为方便司法医学鉴定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省政府决定在原指定省人民医院、省三亚农垦医院、省司法医院为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和开具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医院基础上,增加省第二人民医院(通什市)、琼海市人民医院、东方市人民医院、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司法鉴定医院。各被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工作必须依法、公正、科学,为司法工作提供准确的鉴定结论,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对以上7家医院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的各项要求由省卫生厅继续负责落实。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