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通知[2005]171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厅属各单位、各联系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宁夏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宁夏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的暂行规定》和交通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各企事业单位(含联系企业)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一票否决权”由该单位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
第五条 “一票否决权”的内容是指:因治安工作措施不落实、治安问题多的单位,被取消当年参评各种先进和“双文明”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和提职晋级的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造成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反映强烈、群众无安全感的;
(二)对单位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产、停课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玩忽职守和不负责任,致使单位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单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可防性案件屡次发生的;
(五)对单位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通知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七)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七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程序:
(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综治机构负责考核,由该单位上一级综治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决定,并下达《决定书》。
(二)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提职、晋级的资格,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同级党委、总支、支部作出决定。
(三)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对否决不服或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综治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上一级综治领导小组或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十五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提出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
(四)否决决定生效后,被否决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授“双文明”等先进荣誉称号;个人一年内不得提职、晋级。
(五)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将《否决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暂行办法》[宁交发(1995)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