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狱监[1995]06
颁布时间:1995-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为了确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不准在办理各种案件、罪犯收押、释放、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准假和调配等公务活动中,接受与其公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二、不准在招干、招工、招聘、招生工作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三、不准在干部调配、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奖励和入党等工作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四、不准在投资计划、生产项目、生产资料、武器装备、物资、设备、车辆、资金的审批、安排、划拨、管理工作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五、不准在土地、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的招标、验收、住房分配、电话安装、水、电、煤气、炉具的购置工作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六、不准用公款进行交易性的吃喝和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费用。
七、不准借工作检查、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庆典活动、新闻报道、财务审计等活动名目,用公款接待或让相关单位用公款接待个人的亲友和无关人员,下基层执行公务的人员一律在招待所就工作餐,途中在外就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八、不准借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调动、晋升、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九、不准授意、要求或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高消费活动。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中央、省委现有有关文件规定作经济退赔外,按照党内的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惩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领导决定宴请和接受宴请的,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本规定涉及财务费用方面的事项,由局计财处和各监狱(所)财务科监督执行,并于每季度末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一次接待费用和有关财务开支费用情况;涉及纪律方面的事项由局监察处和各监狱(所)监察科监督执行,涉及触犯刑法的事项,收监察部门按案件处理或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本规定由局纪检委和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