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03]243号
颁布时间:2003-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规范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劳社部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政策规范及操作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2、《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部第3号令)
4、《关于转发(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险字(1999)123号)
5、《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1999)2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社险字(1995)49号)
7、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
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二、社会保险登记对象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及其职工。
4、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保险登记经办程序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住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登记执照信息、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所属分支机构信息、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及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当相关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该单位缴费登记地。
(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1、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费单位及其符合参保条件职工应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除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工种、户口类别、用工形式。
(4)职工工资(收入)发放表(5)对首次参保职工应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须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户口类别、用工形式(4)职工工资(收入)发放表(5)自由职业者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书(6)首次参保应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参保缴费单位新增职工,应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自谋职业、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首次参保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审核(1)社会保险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时应查阅填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登记要求,对用人单位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2)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3)参保缴费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之前,按规定应予确认的连续工龄、军龄等按政策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社会保险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根据本人档案予以审定,作为以后本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4)在业务受理中如遇疑难问题报局保险登记协调小组解决。
3、建档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核定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各种信息为其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库。
4、发证(1)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妥善保管。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同其他企业一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由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查登记。此类人员不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变更项目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人单位)或住址(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申请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变更登记的其他资料。
2、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受理审核参保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3、建档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为参保缴费单位如实登记业务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更改数据库信息资料。
4、发证(1)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新本,收回旧本。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同其他企业一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供变更后相关证件和资料,由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查并进行变更登记。
(3)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由本人提供变更登记的内容莉理由,并填报《缴费个人重要信息申请变更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1、申请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受理参保缴费单位的注销登记书面申请,由注销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2)提供工商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注销登记的其他资料。
2、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对参保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清算,对费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进行核实,茬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注销单位,如单位发生欠费的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注销社会保险终止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将终止信息资料归档。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和社会保险年检(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1、《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法律要件,也是缴费单位向职工证明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只需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丢失后,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4、《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和损毁。
(二)社会保险年检《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和换证制度。验证应与工商行政及有关部门验证(照)工作相结合,与社会保险一年一度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相一致。
1、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年检时间,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各种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领取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
2、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受理参保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查阅填报表格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就有关内容与计算机数据对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参保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变化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违规处理情况。若有欠费或违规问题的,参保缴费单位应补缴或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验证或换证的后续工作。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验照贴花时,必须出具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为通过年检的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4、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在年检后,应及时进行参保缴费单位登记档案的重新整理工作。
五、罚则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按申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后补办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除补缴社会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附:1、《社会保险登记表》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4、《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6、《缴费个人重要信息申请变更登记表》7、《银川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
二00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