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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甄别“ ”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清[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清产办、工商局、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甄别“”集体企业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清产办、工商局、经贸委、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

  二、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填报”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由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汇总报送上一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并抄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州清产办于1998年7月31日前报省清产办,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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