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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57号

颁布时间:200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宁人常办〔2004〕110号),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系财政改革、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大局。《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得以全面实施。但由于思想观念和认识等方面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协调好各方面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汇总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加强资金支付、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它单位和组织的委托,办理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事宜,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审批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市、区)原则上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对已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必须与财政部门分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已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坚决制止不论政府采购规模大小,滥设机构所造成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浪费财力现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采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任务目标,分步实施。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行业管理特点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切实承担政府采购工作任务和职责。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搞好政府采购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放到重要位置,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任务。要注重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切实采取有效手段,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政府采购预算是推行政府采购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通过细化部门预算,对财政资金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可执行性。

  从2005年起,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制度,加快工作进程,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追加、调整审批程序,按照批复的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范围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充分发挥预算对政府采购的监控作用,努力使预算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作用更趋制度化。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管理和改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部门采购行为,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采购行为,要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各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须细化到具体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履约供应商,自筹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履约供应商。

  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大小,是衡量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大政府采购实施力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同时,积极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要在增长潜力较大的工程、服务项目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

  要加强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工程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将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工程,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从事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工程交易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办公室负责办理自治区区本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审查工作。具体采购审查事项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要积极拓展服务类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将公务消费、定点维修、会议会展、物业管理、培训等新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重点抓好政府集中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在制定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时,要重点保证政府集中采购比例,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最大限度地节省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立足我区实际、强化政府集中采购、逐步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严格控制自行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要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特点,制定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资金规模和限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公共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等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领域,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逐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实施好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努力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工作效率与资金效益同步提高。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积极采用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等方便、快捷的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加强政府采购内部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既要确保效率的提高,又要注重程序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从2005年起,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快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协议采购步伐,简化操作环节办事程序,树立为采购人、供应商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与集中采购机构实现联网,实行资源共享,达到节约人力物力、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的目的。要尽快研究制定实行网上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为开展网上政府采购提供制度保障。要积极开发便于操作、控制和安全性高的网上采购管理系统,为网上政府采购提供先进的操作平台。

  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一支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政府采购队伍,通过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畅通,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报表报送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建立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要的政府采购专家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以财政、审计、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要广辟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制度,形成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与普及工作,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和充分掌握相关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复议、诉讼渠道和受理、处理程序,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及药品等实施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做到依法采购。要从资金管理入手,重点加强对政府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整改,性质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类政府采购资金。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审计部门要结合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把政府采购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审计内容。同时,要将政府采购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选择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或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和其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于节约财政资金、遏制腐败现象、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2005年《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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