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令第2号
颁布时间:1997-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司法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硬件建设与计分标准
第三章 软件建设及计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评审机构、程序、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建设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加快我省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建设步伐,根据(司法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劳动教养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总体要求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体现劳教工作特色,依法治所、从严治警、发展生产、推动劳教工作整体上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应立足省情,从实际出发,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划分层次,循序渐进。可先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在此基础上再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
第四条 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比较先进的设施装备;(二)完善的教育改造制度;(三)依法对劳动教养管理人员实施文明的教育挽救;(四)具有较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五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坚持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硬件建设与计分标准
第六条 所区环境优美,所区建设按军营式、校园式、花园式统筹规划,布局合理:(一)分设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区、教学文体活动区、生产区、办公行政区、干警生活区(1分);(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与外界有安全隔离设施和安全美观的大门(0.5分);(三)所和大队会议室、会客室美观适用,符合对外开放单位的要求(1分);(四)所区绿化面积达到35%(1.5分);(五)所区道路为混凝土路或柏油路(0.5分)。
第七条 管理设施比较健全,干警工作和生活条件有一定保障。
(一)所内设立劳教人员禁闭室(1分);(二)大队设立干警值班室、心理治疗室、办公室、保管室、民管会活动室(1分);(三)大队设立干警休息室、阅览室、娱乐室(1分);(四)干警生活区整洁美观,干警住房达到当地政法干部的标准(1分)。
第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坚固、通风、明亮,达到司法部确定的住宿标准。
(一)劳动教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每个房间住8—12人,做到一人一铺(1分);(二)每人配备一个容积不小于0.05立方米的物品柜,女劳动教养人员应配备相应的梳妆设备(0.5分);(三)洗漱、淋浴等卫生设施的数量达到劳教人员的10%,室内活动场所安装电扇等防暑设备(1分)。
第九条 所内建立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劳动教养人员伙食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食堂配有冷柜、消毒柜等先进炊事设备,有实用的现代化食品加工储藏设备(2分);(二)劳动教养人员有固定餐厅、固定餐桌椅、固定碗柜(1分);(三)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不低于省财政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应自种、自养、自加工,保证劳教人员吃饱、吃得卫生,并能合理安排,定期改善伙食(1.5分);(四)建立并定时开放劳动教养人员生活服务站(0.5分)。
第十条 所内设有医院或医务所,医疗保健条件比较完善。
(一)配有与医疗保健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医疗设备及医治性病、戒毒设备(1.5分);(二)按比例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医务人员(1分);(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健制度(0.5分);(四)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健康档案(0.5分)。
第十一条 为了体现政策,加强社会帮教工作,所内设有与其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一)所内有总会见室,内设登记检查室,会见桌椅齐全(1分);(二)设有宽管劳动教养人员夫妻同居室(1分);(三)设有劳动教养人员家属来所招待用房(0.5分)。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和文化设施比较完善,装备比较先进,能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基本满足劳动教养人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一)大队有固定的教室和桌椅(1分);(二)所内设置电教、文化宣传兼用的闭路电视系统及演播室、广播室,包括转录、摄制设备(2分);(三)有技术教育实习设施(1分);(四)大队设有文化活动室,配备乐器、棋类等文娱用品(1分);(五)大队设有图书阅览室,订有8种以上书刊报纸和500册左右的藏书(1分);(六)有所办小报、大队板报等宣传媒体(1分);(七)有篮球场和能进行队列训练或较大规模文体活动的场地(1分)。
第十三条 警戒、交通、通讯办公等设施比较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正常工作的装备先进。
(一)实行微机管理,做到文书、档案、卡片管理和信息分析、数据统计电脑化(1分);(二)所内建无线电移动台,各大队配有手持对讲机;或所和大队负责人普遍配有手持移动电话机(1分);(三)所内装备内部电话交换机;或机关、大队普遍安装程控电话机(0.5分);(四)所内主要活动区域及要害部位设有电视监控及报警装置(2分);(五)大队管教干警配发必要的警戒具(0.5分);(六)建立适合场所需要、训练有素的护卫组织,并按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规定的装备标准配足装备(1分);(七)500人规模的所,应配有行政勤务车3辆,中型警客车1辆,生活保障车2辆,干警通勤大轿车1辆,每个大队至少配有1辆摩托车(2分)。
第三章 软件建设及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管教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一)对劳动教养人员常年坚持入所、出所教育,并保证教育质量(1分);(二)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罪错和改造表现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其中宽管人员不少于30%,并按不同管理级别佩戴明显标志(2分);(三)有完善的监控制度(1分);(四)严格分级审批程序,兑现处遇政策,实行定期放假回家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放假回家的则按相同时间折减劳教期(1分);(五)在宽管人员中实行所外试工、试农、试学制度(1分);(六)定期进行跟踪教育和解教考察,有一定数量的解教人员好坏典型,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15%(1分);(七)社会帮教形成制度和网络,与劳动教养人员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区及家庭签订帮教协议落实率达70%(1分);(八)每年开展大型帮教活动3次以上(1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准则,劳教人员中形成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一)劳动教养人员统一发型、统一服装(1分);(二)劳动教养人员举止行为礼貌,日常活动合乎生活准则(1分);(三)劳动教养人员生活日用品摆放统一规范(1分);(四)全面推行定置管理,设定置图、定置区,达到整齐划一(1分)。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各项教育改造措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一)所部设有校务委员会,教育科内设政治、文化、技术、戒毒教研室,实行分类教育。女劳动教养管理所增设性罪错矫正教研室。实行一级办学体制,统一编班(1分);(二)干警师资队伍稳定,专兼职教师占劳教人员数的5%,其中专职教师占基层干警数的10%(1分);(三)干警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所分管领导每人每月不少于10人次,其他领导每人每月不少于3人次,大队干警每人每月不少于15人次,并有谈话记录,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入恶习矫治档案(1分);(四)严格执行劳动、学习“六·三”制,劳动教养人员都受到政治、文化、技术三种教育,年平均每周教育时间达到15个课时。不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1分);(五)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1分)。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治所,做到从严执法,推行民主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改造秩序。
(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以及“三试”、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一律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做到公开制度、公开结果,接受干警及劳教人员的监督(1分);(二)大队建立民管会组织,要做到民主推选助有力(1分);(三)杜绝“所王所霸”现象(1分)。活动经常,第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应实现以下成效:(一)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率低于0.5%(1分);(二)所内发案率低于0.1%(1分);(三)所内非正常死亡率低于0.3‰(1分);(四)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到85%(1分);(五)劳动教养人员改好率连续两年达到90%(1分);(六)分类教育覆盖面达95%(1分);(七)政治教育合格率达90%,文化教育获证率达8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80%(1分)。
第十九条 加强生活卫生管理,改善生活卫生条件,充分体现党的政策。
(一)劳动教养人员性病检查率达100%,治愈率达95%(1分);(二)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毒瘾戒断率达90%(1分);(三)对患病劳动教养人员(含在治疗戒断期内的戒毒对象)、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要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并在生活和劳动上照顾女劳动教养人员的生理特点(1分)。
第二十条 坚持改革开放,改善经营管理,发展劳教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一)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等级工资制,发给适当的工资,调动其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1分);(二)企业管理先进,产供销和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运转有序(2分);(三)产业、产品结构合理,每个大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生产项目,有适合市场需要的主导产品(5分);(四)实现经营有利(6分);(五)全员劳动生产出工率达70%(1分);(六)及时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2分);(七)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其产值占总产值的10-15%(3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组织和作业场地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1分)。
第二十二条 加快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一)所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配备合理(1分);(二)所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1分);(三)所级领导干部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1分);第二十三条 合理配置干警力量,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全所干警分布合理,大队干警不少于全所干警的60%,第一线干警不少于劳教人员的8%,护卫组织为3%(1分);(二)45岁以下干警中,90%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分);(三)干警按管教、政工、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不同专业合理配备。专业干警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1分);(四)干警实行一专多能。部分干警会讲少数民族语言,懂机动车驾驶,微机技术和初级外语(1分);(五)建立规范的干警岗位工作标准,并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着装上岗,挂牌执勤(1分);(六)干警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干警违纪率在0.8%以下(1分);(七)开展评比“五好大队”、“个别教育能手”活动,干警普遍受过培训(1分)。
第四章 考核评审机构、程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创建、评审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进行。省司法厅成立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命名、复查,并对考核评审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解释。
厅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考核评审委员会,有关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厅劳教工作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严格履行程序。
申报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先由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经省司法厅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由省司法厅命名,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审的依据是本<办法)第二、三章规定的计分标准。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等各项指标共设100分。达到指标的逐项计分。
第二十七条 申报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其累计得分必须达到省颁标准90分以上。
第二十八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申报、评审、命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三月底前申报。
每次评审的考核周期为二年,考核周期为考核验收之日向前推二年。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周期内,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取消其申报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资格:(一)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干警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三)劳教人员脱逃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集体脱逃事故的;(四)劳教生产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 考核评审的基本方法是:(一)现场考察;(二)检查有关报表、资料;(三)考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有关帐目;(五)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六)向干警和劳动教养人员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命名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单位,由省司法厅颁发证书、奖牌。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对命名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单位,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三条 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司法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及〈考核评审细则〉执行。
申报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先由申报单位对照司法部颁布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经省司法厅报司法部考核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后,由司法部命名。
对被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单位,由司法部颁发证书、奖牌。并由省司法厅报请司法部对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