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通知[2005]172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交通厅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改后的《宁夏交通厅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宁夏交通厅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一、根据《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制定本责任制。
二、成立交通厅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厅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厅公安处处长为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主任、质监站站长、造价站站长、交通信息监控中心主任、海事局局长、建管中心主任为成员。
三、在交通厅党委的领导下和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厅机关综治小组负责交通厅机关、机关服务中心、质监站、造价站和交通信息监控中心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第二责任人,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
四、职责任务1、健全综治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做到组织、人员、责任、措施四落实。
2、对影响本单位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等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畅;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3、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违法犯罪。
4、重点部位做到人防、技防、物防三落实,现金按规定存放,武器弹药、贵重物品、贵重设备实行定岗、定责、定人管理。
5、预防违法犯罪能力得到加强,治安、刑事案件不超过考核指标。
6、加强消防工作,做到消防措施、设施齐全有效。
7、积极开展各种治安安全创建活动,完成当年的创建任务。
五、奖惩1、本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任务,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责任人政绩和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2、当年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3、对严重失职、导致单位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和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没有达到综治目标的(见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按照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