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3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颁布时间:1983-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没收其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交通工具,抽头牟利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三、纵容、诱使、教唆、强迫他人赌博的;

  四、制造、销售、出租赌具的。

  第五条 具有第四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超过五百元,受拘留、罚款处罚,在执行完毕后还需要劳动教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收容劳动教养。

  第六条 参与赌博活动,但情节较轻的,可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干部参加赌博或支持、纵容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参与赌博活动,主动坦白交代,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从宽处理或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赌博活动中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分子,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行政拘留、三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政府报告或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协助政府制止赌博有功的人员,由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公安司法人员和检举揭发制止赌博活动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冒充公安人员抓赌,劫掠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追究刑事责任、送劳动教养或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4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880818)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