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疾控[2005]112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卫生厅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钢铁公司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规范卫生许可,现将“海南省普通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等14个相关健康产品的卫生许可申办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在厂区外另设车间或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首次申请);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产品目录;
⑸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⑹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检验能力(微生物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
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⑾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⑿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⒀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化妆品特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⑸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⑺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⑼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⑸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⑺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⑼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变更)。
⑵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变更产品种类的,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等;涉及到场所变化(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的,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的企业。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另设分厂、在厂区外另设车间或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申办《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首次申请);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目录;
⑹产品配方(或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⑽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⑾企业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⑿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配方(或工作原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省级核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⑸卫生部颁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⑻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⑼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配方、生产工艺、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省级核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⑸卫生部颁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⑻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⑼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变更)。
⑵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在原厂区内改变布局或增加产品类别的,需要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海南省卫生厅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以及食品包装用原纸、陶瓷、橡胶制品等的生产企业。
三、提供资料
2、新开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在原厂区外另设车间或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申办《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首次申请);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目录;
⑹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检验能力(仪器目录、检测项目及人员);
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⑾企业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⑿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许可批件(或注册证书);
⒀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⒁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⒂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情况;
⑸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⑹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⑸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⑹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变更)。
⑵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变更产品种类的,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等;涉及到场所变化(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的,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等。
二、受理范围
1、本省从事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生产的企业,消毒产品可受理的种类为以下所列目录;
2、受理消毒剂目录① 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② 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③ 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④ 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⑤ 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⑥ 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⑦ 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⑧ 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⑨ 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3、受理消毒器械产品目录① 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② 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③ 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④ 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⑤ 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⑥ 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4、受理卫生用品目录:
①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卫生巾(纸、带)、卫生护垫、卫生栓(内置棉条);
②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
③ 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湿巾(纸)、卫生湿巾(纸)、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
④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保存液、隐形眼镜清洁剂;
⑤ 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纸、巾)、手(指)套、纸质餐饮具。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另设分厂、在厂区外另设车间或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申办《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首次申请);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产品目录;
⑸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⑹生产工艺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
⑾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证明、卫生管理人员名单等);
⑿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⑸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
⑺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⑸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
⑺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变更)。
⑵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变更产品种类的,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等;涉及到场所变化(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的,另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2、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公共场所。
三、提供资料
3、新开业的公共场所,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公共场所的总平面图、布局平面图;
⑸卫生设施清单;
⑹经营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⑻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⑼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⑸经营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公共场所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公共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⑸经营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公共场所要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增加经营项目的,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清单等。
⑷涉及到场所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⑸要求变更经营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海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供水单位总平面图及布局平面图;
⑸供水工艺流程图;
⑹供水设备清单及生产用水处理剂等产品目录,并提供设备、水处理剂等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⑺卫生设施清单;
⑻检验能力(检验仪器目录、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基本情况等);
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⑽水质卫生检测报告(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及未梢水);
⑾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相关文件;
⑿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供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一年内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⑸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供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⑷一年内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及未梢水);
⑸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在原厂区内改变布局或增加生产工序的,需要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海南省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三、提供资料
4、新开业的食品经营者,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经营、贮存场所总平面图,布局平面图;
⑸经营食品种类目录;
⑹卫生设施清单;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⑻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经营食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经营食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经营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⑹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要求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涉及到场所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经营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6、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提出申请的经营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海南省普通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
三、提供资料
5、新开业的食品生产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图;
⑹生产设备清单;
⑺卫生设施清单;
⑻产品品种目录;
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⑽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⑾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⑿产品卫生检测报告(已试产的);
⒀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生产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⑹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⑺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3、食品生产单位依法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生产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⑹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⑺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要求变更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⑶要求变更产品种类的,需要提供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等;涉及到场所变化(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的,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7、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海南省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学校(幼儿园)食堂,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平面布局图(要标明厨房各功能间、库房、餐厅等及其相应面积);
⑸卫生设施清单;
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⑺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⑻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学校(幼儿园)食堂名称、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校长)、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⑸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学校(幼儿园)食堂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学校(幼儿园)食堂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⑸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学校(幼儿园)食堂要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增加经营项目的,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相关卫生设施清单。
⑷涉及到场所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需提供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⑸要求变更经营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海南省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固定场所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餐饮业,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餐饮业单位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要标明厨房各功能间、库房、餐厅等位置及其相应面积);
⑸卫生设施清单;
⑹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⑻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餐饮业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餐饮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⑸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3、餐饮业单位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餐饮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⑷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⑸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⑹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餐饮业单位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增加经营项目的,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⑷涉及到场所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需提供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⑸要求变更经营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联系电话:(0898)××××××××网上查询:http://www. ××××××(××××××网站)
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初审程序
一、受理范围
以国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二、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其依据;
3、用途、应用范围和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4、名称、来源、特征(动物和植物需提供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矿物需提供化学结构特征)及动植物养殖、种植和野生情况、食用部位;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设计样稿;
8、产品说明书;
9、毒理学试验报告;
10、三批样品的卫生学检测报告(包括营养素、纯度、生物活性物质及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报告);
11、样品试制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12、野生动、植物原料品种鉴定证明,属国家保护的动、植物,需提供省级相关部门的批准使用证明;
13、以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为原料的,还应提供提取物在传统食品中的含量;纯度较高的物质应提供其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资料;
14、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15、国内外研究利用的有关资料;
16、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来源、名称(包括种属、拉丁文名称、菌株号等);
2、培养条件资料(培养基、培养时间和培养温度等);
3、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4、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5、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包括毒力试验),新菌种需做可能产生的细菌毒素、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
7、经过驯化、诱变的微生物,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用途、使用范围,直接食用的微生物需提供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9、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安全食用情况;
10、标签、说明书;
11、有助于评价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使用新工艺生产的食品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艺名称、流程和技术参数;
3、应用该工艺生产和加工食品的范围;
4、工艺可能导致食品的成分变化(包括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及潜在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检测报告;
5、该工艺在国内外食品生产中的应用资料;
6、标签说明书;
7、有助于评价的其它资料。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产品资料一式七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资料。
3、申请资料受理后,由有关评审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卫生厅作出初审意见。资料需要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五、受理与领取初审意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技术审查程序
一、受理范围
本省范围内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1、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①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②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③除圬剂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卫生部审批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
1.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2. 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的各类水质处理器3. 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二、审查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等。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报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或作用原理(工作原理);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设计样稿;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9、产品卫生学检测报告;
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二)再申报产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产品配方或作用原理;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产品卫生学检测报告;
8、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9、原产品省级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变更只限于产品名称的变更。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产品资料一式七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资料。
3、申请资料受理后,由有关评审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卫生厅作出初审意见。资料需要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五、受理与领取初审意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卫生许可初审程序
一、受理范围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尚未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二、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名称及其来源;
3、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
4、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5、生产工艺;
5、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6、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7、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8、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0、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11、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12、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
2、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3、生产工艺;
4、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5、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6、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
7、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8、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产品资料一式七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资料。
3、申请资料受理后,由有关评审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卫生厅作出初审意见。资料需要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五、受理与领取初审意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程序
一、受理范围
本省范围内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二、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检验规定》等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报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卫生许可初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部消毒药剂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配方及其依据;
4、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消毒器械应提交工作原理说明;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产品毒理学试验报告;
8、产品有效成分检测报告、杀菌效果等检测报告;
9、生产条件验收报告;
10、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1、产品使用说明书;
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申报产品,需提交下列资料:
1、《消毒药剂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产品现配方;
3、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成分测定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以最高抗力微生物为准);
6、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
8、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进口产品);
9、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产品资料一式七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资料。
3、申请资料受理后,由有关评审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卫生厅作出初审意见。资料需要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五、受理与领取初审意见地点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初审程序四、受理范围
本省范围内生产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
五、审查评价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六、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报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初审,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设计样稿,防晒指数的标注应按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标注;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样品卫生学检测报告;
9、毒理学试验报告;
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二)再申报产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化妆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产品现配方;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样品卫生学检测报告;
8、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9、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应与首次申报的资料一致,不得改变。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产品资料一式七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资料。
3、申请资料受理后,由有关评审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卫生厅作出初审意见。资料需要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五、受理与领取初审意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