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宏观统计数据和市县经济发展情况报送公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57号)、《海南省统计局印发关于改进我省市县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琼统[2005]19号)和海南省统计局有关地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等主要宏观统计数据实行全省联审评估及下管一级制度的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宏观统计数据报送、公布和经济发展情况通报行为,全市宏观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依法报送、公布和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领导机关报送宏观统计数据的方式和时间宏观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机关统一报送。其中,月度通过《统计快报》于次月16日前报送,季度初步核算数据通过《统计报告》季后20前报送,年度初步核实数据通过《统计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最终核实统计数据于次年5月20日前报送。
二、向市直部门提供宏观统计数据的方式和时间宏观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向市直各部门(包括区、镇),其中,月度通过《统计快报》于次月16日前提供,季度初步核算数据通过《统计报告》于季后20日前提供,年度初步核实数据通过《统计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最终核实宏观统计数据于次年5月21日前提供。
三、向社会公布宏观统计数据的方式和时间全市月度、季度宏观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于次月20日前通过《三亚晨报》、三亚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布;年度宏观初步核算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于次年1月30日前通过《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向社会公布;年度宏观最终核实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于次年8月30日前通过《三亚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月、季、年度统计资料,以便市统计局进行汇总、核算和统一提供、通报及公布。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