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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为保证法院公正司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实行执法监督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1、《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适用于除刑事公诉案件以外所有的审判、执行活动;2、《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供除刑事公诉案件外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填写;3、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将《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连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一起送发诉讼当事人、代理人。

  4、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寄送的《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后,应当认真受理,根据卡中所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徇私违纪),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确属违法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追究。

  5、对调查处理的情况应酌情向举报人反馈。

  6、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底须如实填写当月《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处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高院和中院监察室。

  7、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也同时实行《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制度。

  附:1、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式样);(略)

  2、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处理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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