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03]35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今年是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扩招后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全区毕业生人数达到2.2万多人,由于毕业生总量增加,再加上受非典型肺炎的影响,截止目前,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仅为32%,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宁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3]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开辟就业渠道(一)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拓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促进和加快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要重点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今年,自治区决定对我区应届和历年沉淀的未就业的8639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600名,其中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100名,政法部门录用100名;国有企业招聘录用100名,事业单位招聘录用300名。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编办组织实施。
(二)清理山区8县教师编制,充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对清退出的教师编制,全部用于安排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同时,对现有的 1800名代课教师,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对不合格的在今明两年全部辞退,补充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编办组织实施。
(三)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志愿到山区8县任教。今年,自治区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组织1000名青年志愿者到山区8县农村中小学任教,任教期限1至2年,任教期满后留去自由。毕业生任教期间,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相关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报名并落实岗位。
(四)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培训实习。对今年毕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7000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和各市确定一批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组织在区内外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培训实习。其中自治区安排2500名(企业安排1800名,事业单位安排700名),银川市安排1300名,石嘴山市安排900名,吴忠市安排900名,固原市安排400名,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区外各安排500名。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毕业生报名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落实培训单位,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培训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毕业生生活费。就业培训期间,培训单位和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既可在实习单位就业,也可在其他单位择业。
二、制订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凡在山区8县(区)乡(镇)及以下工作 2、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实行在其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报考区外院校研究生的,优先予以推荐。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就业。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等方面与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予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将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纳入自治区和各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支持。自治区筹措1000万元,对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毕业生志愿者到山区8县文教等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研究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形成国家、自治区和学校三级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的发布。
(五)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由于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六)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毕业生就业率定期公布制度,根据就业率调整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对连续2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30%、年终就业率低于40%的专业,强制实行隔年招生;对连续3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20%、年终就业率低于30%的专业,坚决停止招生。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6个月到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对继续求学深造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从学习结业之日起,继续保留3年的择业期。
(七)统筹兼顾。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组织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开展适应市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今年,对未就业的普通中专毕业生,采取自愿报名的原则,组织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部门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研究,统筹规划,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要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各级组织、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功经验,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