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司法公正,建立起职责明晰、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医学鉴定体制,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走上有序、规范的发展轨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政办发[2000]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8号)有关规定,现就对我区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司法厅履行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和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91号)中,确定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自2003年3月起,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自治区人民医院等七家医疗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1998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8号)中明确规定: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原地区(现固原市)人民医院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地区级(市级)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自治区级(省级)鉴定医院;自治区宁安医院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医院。以上医院可按照2000年司法部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2000年司法部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批准予以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自治区卫生厅对7所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的受理范围、鉴定组织、鉴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等规定应继续认真执行1999年《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卫(医)发[1999]54号)中,对7所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的受理范围、鉴定组织、鉴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等规定应继续认真执行。
四、各市司法局、卫生局应积极协助和指导本地区医院按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申请登记的医院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一式五份(附WPS2000格式软盘),到自治区司法厅领取《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