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7月1日至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我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和江河水资源保护的情况,指出我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两江三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太阳河、美舍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企业超标反弹、部分江河水质保护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缺位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为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生态省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把整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一是全面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策,突出重点,采取一问题一对策,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该责令整改的要责令整改,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关停取缔的要坚决关停取缔。二是要举一反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水库、江河污染的监控。三是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民的水污染防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坚决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要求,把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并明确责任人。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的污染控制要制订近期和远期规划,特别要制订近两年的治理计划,并尽快采取措施落实;对于需要分步实施的,要列出时间表,按计划完成整改工作。对超标排污单位与重大敏感的环境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快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厂(场)建设进度,按省城镇垃圾、污水处理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时间完成。对不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该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