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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112号

颁布时间:2005-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元旦、春节临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已进入旺季和高峰时期,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

  二、全面排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铁路、邮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邮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控、检查力度,严禁在人口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严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商标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对运输单位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和无资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个人;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和车、船、飞机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和飞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烟花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

  三、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切实加强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2005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31日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

  五、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管理。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加安全生产责任感,加强安全管理。严禁企业超能力生产、储存和超载运输;严禁超人员作业和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生产;杜绝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对违规违章作业人员从严处罚,不留安全隐患。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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