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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227号

颁布时间:2001-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地税局制定的《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解决目前全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存在的机制不活、功能单一、队伍过剩、素质偏低、经营方式落后、设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体制改革,把全区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

  (二)主要任务

  1.调整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与主管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对生产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使勘察设计行业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彻底改善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3.与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推行注册执业制度相结合.按照国家提出的“压缩规模、优化结构”和“扶优扶强”的要求,除部分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撤销各专业丁级勘察设计资质,通过合并、兼并、撤销等途径,压缩现有勘察设计单位总量,建立起结构合理、专业配套,以优秀执业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

  4.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改为企业,是国家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无论是全额、差额,还是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一律改为科技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工作。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和原则

  (一)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般可改建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发挥自身技术先进、设备优良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坚持“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方针,实行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即向设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及设计后期的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试车培训等工程管理延伸,为工程全过程服务,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成立资产多元化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也可加入本专业或跨专业的工业集团,成为其独立的子公司。

  (二)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转化,也可以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专业化设计公司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

  (三)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应一步到位,改建为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政策允许的其他改制形式。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转化,在体制改革中可逐步使技术服务层和劳动服务层相分离,将其中的钻探部分和岩土施工部分分离出,成立专门的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由工程勘察体制向岩土工程施工体制的转变。

  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管理不善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出售、委托经营、合并、兼并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

  勘察设计单位在原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经营者必须具有中级工程技术任职资格,或是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人员。不得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名义搞挂靠经营,要妥善安置原有职工,如果原企业技术人员变动幅度较大,则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单位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条件、技术能力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

  2.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人员。

  3.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依靠人才、技术,而不是资金设备,体制改革必须符合行业特点。

  三、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精心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相应的配套文件,改制方案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的同意,然后将体制改革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一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实施方案批准后,根据实施方案,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登记,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复,划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家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按照公司章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并报发证机关审定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办理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资产及财务关系划转等。

  四、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和我区实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1.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分别以2001年12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2年1月1日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有事业费的单位,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仍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调整办法,所需费用由财政继续核拨的事业费中支付。

  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项目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项目标准之外的由原单位负责。从2002年1月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增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7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2001年12月本太原事业单位工资标难为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4.改制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5.2001年底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面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计发办法执行的,不再变动。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问题,按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和财政部、税务局财税字[2000]38号文件精神执行。完成改企的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时可根据多年的资产积累情况,划拨不低于20%的国有净资产,用于对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师)、贡献大小进行一次性安置补偿。改变用人和管理方式,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净资产不够或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从企业改制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界定,原则上以单位取消事业费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起始时间为界,企业化管理前单位的净资产和其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企业化管理后单位积累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六)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账,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依次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应收账款中属于坏账部分,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财务制度据实核销。

  (七)执行新的企业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公布指导价前,全区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暂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375号文件规定,在费率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执行,待国家正式公布指导价后,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八)改制的单位享受国家和我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剥离、处理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为企业发展着想,在界定产权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处理好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对影响企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也可以在处理国有资产时给予考虑,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国有资产转让时,一次性全额买断的,给予20%~30%的优惠。职工无力一次性全部购买的,可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可先租赁使用再分期购买。用于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节余,可以拆股分配给职工。

  (十)自治区建设厅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时,按照扶优扶强的改革思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成体制改革的单位。

  (十一)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依托主业延伸发展。对所创办的如“监理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应享受改制单位的所有优惠政策。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政企后工商登记按企业变更登记收费。

  此文件下发前我区已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按此文件执行。

  五、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是国家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加强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共同研究、协调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推动改革的政策措施。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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