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清[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清产办、审计局、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会同财政、审计、经贸、税务等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40%,并于1998年12月底前将抽查情况书面报送省清产办、省财政、省经委、省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