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清[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清产办、工商局、经贸委(计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财清字[1998]7号)要求,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1996年小范围试点,1997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巳全面展开。针对当前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模清“家底”,理顺产权,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搞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集体企业。
(二)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含城乡信用社,供销社,以及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各类企业。
(三)各类“”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四)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凡应参加清产核资而尚未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在工作中“走过场”,未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问题或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优惠政策,企业不得列入改制范围,必要时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可组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查。从1999年起,年度工商年检、税务登记以及企业改制审批报送材料时,必须提供同级经贸委(计经委)颁发的产权登记证书;凡因集体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暂缓颁发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在工商年检、税务登记时,必须出示同级经贸委(计经委)出具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暂缓发证证明”;不按此规定提供有关“产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工商年检、税务登记可暂缓办理。
四、“”集体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做好甄别清理工作。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集体企业,凡需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的,必须持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限期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尚未纳入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均须在1998年底前与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联系,并按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