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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宁党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我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完全遏制,而且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加快,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降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改善人口结构,着力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稳定和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政策推动、利益导向、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通过大力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力争到2008年底,使全区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基本实现低生育水平。到2010年末,将全区总人口控制在635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以内。

  三、主要措施(一)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的规划与研究。将人口问题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自治区社科院要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作为一项重大课题,加强对人口发展态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关系、人口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要主动配合社科院做好研究工作,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开通计划生育服务投诉热线电话,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杜绝计划外生育。禁止早婚、早育、不够间隔生育和超计划生育,对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无效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做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要通过安全手术、优质服务,大力降低手术并发症和事故发生率。对采取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要做到“六个一”到人,即:每人保证术后一斤牛奶、一斤鸡蛋、一斤面粉、一斤蔬菜、留院观察一天、住院康复一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留院观察和其它服务费用由各县(区)自行解决。民政部门要严格婚姻登记管理,严把法定婚龄关,对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民族宗教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遵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未到法定婚龄和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主持或举行结婚仪式。

  (四)加强技术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地要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健全基层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县站为龙头、以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以乡(镇)服务所为依托、以村级服务室为基础、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基层技术服务发展格局。自治区卫生部门要将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发展规划;发改委要做好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建立项工作,每年改扩建5所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25所乡级服务所;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为各级计生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急救设备,力争在5年内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建立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方式的转变。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支持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以提高信息处理和服务效率。

  (五)大力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在巩固现有“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力争到2006年覆盖全区。对“少生快富”项目户要做到“四到户”,即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养老保障到户、相关部门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对超生的不享受政策到户。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加快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对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并做好信息反馈等工作。流入地要把流入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当地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对流动人口实行有效管理和服务。

  (七)深化宣传教育。按照面向社会、深入村组社区、落实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协调、经费保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运行机制。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间和重要版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扶助制度和其他重点工作等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声势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三下乡”等活动为载体,认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型社会主义生育文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家喻户晓,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一)明确目标责任。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市、责任到县、奖罚到乡、验收到户。要抓重点,攻难点,用典型示范的方法推进整体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和党员联系点制度,对计划生育难点乡、村和重点户实行三级承包责任制,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抓一个难点乡(镇);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各包一个难点村;村委会成员和所有党员各包一个重点户。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乡或村及承包的农户不能重复,并且联系点和承包对象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宣传部门要对三级承包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统计部门要对各县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年底评估验收。

  (二)制定优惠政策。对“四到户”所涉及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将当年制订的优惠政策上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年终要将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三)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川区和山区(含吊庄)分别开展“三无”(无早婚早育、无间隔不够生育、无超计划生育)和“一无”(无超计划生育)乡(镇、街道)评比活动。对实现“三无”或“一无”目标的,由各县自查上报后,经自治区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奖励;若出现反弹,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后仍未恢复“三无”或“一无”的,予以免职。对县(市、区)实行任务通报责任制,各县(市、区)从2006年起每年必须完成三分之一乡(镇、街道)的“三无”或“一无”任务,自治区将通报完成情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定地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力争到2008年将我区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9‰,2009年巩固一年,2010年后使我区计划生育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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