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社险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银川市档案局、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政发〔2003〕243号)文件的部署,为积极、稳妥的推动银川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邮局代发。档案移交市社保局统一管理。日常管理与服务按属地由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社区负责。档案统一移交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核心工作。按照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实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社会保障工作和退休人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办法》(宁档发[2001]6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的组织管理工作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及发放退休金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由市档案局和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移交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己破产或兼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工作;企业负责本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并按规定编写目录等检索工具,填写移交清册。
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成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成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历年养老金调整审批表;
(十一)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三、要求1、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并由本人签字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3、对移交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双方签字,履行交接手续。
四、移交后的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社保局按档案管理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档案移交时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工作是新形势下社会保障体系工作发展的需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本着对职工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扎实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不负责任造成档案丢失等问题,将按国家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转移通知单》2、《转移档案的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00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