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79号
颁布时间:1999-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经批准的修理费应按受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年度提取折旧额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年度折旧额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