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
(一)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工资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工资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紧紧围绕人事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工资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抓住主要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持按政策和规定办事,不得违反政策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统一发放工资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提高各级人事部门工资管理的电子化程度。
(三)改进工资审批方法。对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的调资和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工作,各市、县(区)向自治区人事厅呈报调资方案,并附副厅以上(含副厅级)干部的调资花名册。个人增资一律填写工作人员增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对转业复退军人套改工资,新增人员确定工资和警衔津贴(不含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等其他单项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区)负责审批。自治区人事厅只负责副厅以上(含副厅级)干部工资的审批工作。区属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审批办法不变。
各市、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成人学历享受知识分子津贴的审批工作,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改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事局负责。区属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审批办法不变。
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自治区人事厅不再直接审批其调整工资方案和办理其他调资手续,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审批,调整工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工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资制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执行一种工资制度。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要依照财政拨付经费的有关规定,属于全额拨款的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属于差额拨款的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不允许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单位管理制度与执行工资制度不一致的,要逐步调整规范。
(二)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必须在规定的任职职数和岗位职数内按照规定晋升。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任职职数和岗位职数的人员,不予兑现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的编制比例限额内,按照自治区工勤人员晋级考核办法,由单位聘任后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晋升。晋升后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任职和聘任文件下发的下月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兑现工资,不得采取倒填日期或将任职和聘任时间往前推移的办法确定兑现工资的任职和聘任时间。对于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自行增加的人员,以及签订非正常形态劳动关系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予以清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列入正式职工名册并发给工资。
(三)凡受到国家以及人事部联合有关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其他受表彰并符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的人员,其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必须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报批的,其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一律无效。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后,以及在受审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劳核字[1998]385号)、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人劳薪字[1999]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按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人发[2002]47号)执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处理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明知不办或久拖不办,确保各项处罚、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五)干部工作调动后要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发[2001]2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3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宁组通[1999]44号)等规定,对于自然减员、调离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津补贴。对调出、调入的人员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其工资类区标准(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等)一律按照调入地区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此进行一次清查,凡在本文下发以前调动工作而未转移工资关系的,必须在2003年3月底以前将工资关系转入部门。未转移工资关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其晋升工资的手续。担任两个以上实职的人员,只能在其中一个单位领取工资,其工资待遇按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最高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岗津贴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享受提高津贴比例的特殊岗位的人员范围、工作岗位、执行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和降低津贴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地、各部门凡涉及有关享受提高特殊岗位津贴比例的事项,必须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津贴、补贴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是工资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津贴、补贴的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补贴标准。
1.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类津补贴,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发放办法认真执行。需要调整时,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统一安排进行。各级行政机关未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批准,不得建立各类工作性、保障性、福利性津补贴。对擅自建立的各类津补贴,要立即进行清理。凡执行两种以上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人员只能根据其工作岗位执行一种岗位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严格执行知识分子地区津贴规定。
(1)对获得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或无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含浮动工资、工龄补贴)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宁党发[1985]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贯彻执行<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党办[1985]8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党办[1994]5号)和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县以下基层单位农林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宁劳人薪字[1994]326号)等有关规定。
(2)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发放知识分子地区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人薪字[1990]207号)的规定,获得区外国民教育院校成人教育学历(除自考外)的人员,报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验学历证书后,按照审批权限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根据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毕业生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等有关待遇的通知》(宁人劳薪字[1996]403号)要求,获得各级党校(含国民教育成人)本科学历的人员报批知识分子津贴时,必须持有大专毕业证书,方可按本科学历享受知识分子地区津贴。
(4)军队干部、战士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后,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军队院校学历毕业证书的,报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的手续和国民教育成人学历一致,必须同时持有考(录)取有效证件和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精神,军队院校一般不承担地方成人的委托培养任务,对在军队院校学习的无军籍的地方人员,完成学业后,应持有国家教育部统一制作的成人学历证书,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审批知识分子地区津贴。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各类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56号)精神,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积极探索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办法。目前事业单位自己已建立和实行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规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增加收入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机构改革中,从机关正式划出的原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标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逐步改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
四、加强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坚持人事工资管理部门“一支笔”审批的原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政策,做到政策、程序、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工资政策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的要如数追缴,并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