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安厅、民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的意见》,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全区消防站情况统计表(略)
2.全区消火栓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加强全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建设厅)
随着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大力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对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优化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全区大力开展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新局面。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还停留在探索阶段,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尚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居民家庭和农村火灾居高不下,不少地方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尚未开展,在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同步开展城镇消防规划与建设,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十分突出。目前,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4个地级市及16个县(市)、区都没有制定消防规划:全区应建32个消防站,现只建了18个,欠账43.8%,陶乐县、盐池县、泾源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等6个县未设消防站,全区应建市政消火栓2284个,现只建了1684个,欠账26%,完好事86%,各地仍然采用落后的分散式接警方式,没有集中受理火警的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缺乏必要的扑救特殊火灾及抢险救援器材,影响消防人员实施有效的扑救和抢险救援。这些状况极不适应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建设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和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联合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城镇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城镇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现就我区开展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预防和减少居民火灾和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群众消防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组织、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消防工作新格局,遵循“政府负责,制定规划,健全设施,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加紧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增强城市抵御火灾的能力,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为主线,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社区消防建设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社区的综合功能,力争在2-3年内逐步实现城市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目标,使社区消防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城镇消防规划工作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齐头并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基础设施同步发展。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灵武市、青铜峡市,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中卫县等的城镇消防规划要在2003年编制完成并批转实施,惠农县、陶乐县、中宁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及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确定的望远、金积、峡口、掌政、立岗等20个示范镇、重点镇在2004年内完成编制并批转实施,其他建制城镇在2005年内完成编制并批转实施。
三、工作任务(一)社区消防建设1.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社区消防工作网络。通过聘请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充实社区消防工作骨干,使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人组织、有人负责、有人落实。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社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筹划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负责消防安全具体工作的落实,及时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居民家庭和单位的防火检查等工作。基层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做好辖区消防工作。
加强社区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和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和警示制度等,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民委员会为依托,社区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2.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依托社区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和应急照明器材,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对社区内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消防队伍。在有条件的社区,大力提倡建立和发展由政府建站、购置装备,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或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人员担负执勤任务,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法规或规章,规范志愿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的工作和保障等,其他社区依托现有的保安、联防队等,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社区的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3.以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为重点,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区现有设施的作用,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社区宣传栏、文化橱窗等阵地,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重点突出社区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基本常识和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加强对社区内各种小型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电子游戏厅、旅馆、家庭式小作坊等经营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城镇消防规划1.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范围和目标。根据火灾发生的新特点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制定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提供依据。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消防规划应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相一致。消防规划技术文件应包括规划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主要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应包括现状图、近期规划图和远期规划图,规划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说明书应形成一个完整的文字资料,内容应包括城镇基本概况、消防设施现状、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以及具体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说明等,近期规划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数量、规模、形式及保证措施应做出具体说明,应有本年度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具体落实计划,对重点区域应制定出详细规划。
3.加快城镇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程。对发生火灾后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区域,要优先解决欠账问题,新建开发区和旧城镇改造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再欠新账,陶乐县、盐池县、泾源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等未设消防站的6个县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政府或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2003年内各市、县(区)对“欠账”和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增建、维修,使总数达到国家标准的85%,完好事达到100%,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尽快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四、具体要求(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与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逐步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社区消防建设的投入,并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严格把好规划关,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消防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已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部门维修,确保完整实用。
(二)各级民政、建设、公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力做好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积极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法》、《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把消防规划建设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力度。要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并把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执法检查范围,对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内容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在城市供水、道路建设、维修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在审查各类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中,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在加强对社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社区内的公安消防队要结合开展“六熟悉”和灭火预案的制定、实地演练等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防火宣传和一般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中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主动与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搞好协调配合,严把各类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消防规划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参与编制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完善、逐步扩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选择1-2个城市社区进行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试点,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等登记制度;设置固定宣传橱窗(栏)、配备消防器材箱、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组织社区义务防火团、志愿消防队、编印社区消防宣传资料等。对试点单位探索积累的经验,要及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广泛推广。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制定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国家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广泛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四)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保证编制质量。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建设、计委、规划、供水、电信、电力、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消防规划编制委员会,负责规划编制协调、实施工作。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计划、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城乡消防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地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制定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城镇消防规划要有具有乙级以上专业规划编制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由自治区城乡消防规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论证,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2003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计划、建设、规划、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