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汇[2005]324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11:22:33.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规定,我管理部已核定北京地区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出口核销率在95%以上的出口核销考核A类荣誉企业492家,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实行。
“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略)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