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4-05 14:13:09.000 发文单位:物价局 湖南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经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湘府阅(2006)11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措施为:
1、生产环节。适当扩大尿素出厂价格浮动幅度,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调为15%,下浮不限;金信化工等其他七家尿素生产企业,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5%调为17%,下浮不限。各尿素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
2、流通领域。适当缩小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由2%调整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由5%调整为4.5%。尿素、钾肥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3、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价格要基本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9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000元。
二、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给予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化肥优惠电价,减轻化肥生产的电费负担;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省内化肥的运输,并严格执行化肥运输的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继续对尿素生产企业减半征收2006年度4-6月份的排污费和缓交2006年度水资源费;对4-8月的尿素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物价、财政、经委等部门要督促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及财税扶持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原规定的对化肥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临时干预措施同时废止。
三、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奖励补贴。对金信化工等七家企业按4-7月生产并销售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尿素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暂按每吨30元;对巴陵石化生产并交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尿素,每吨奖励暂定10元。所需奖励补贴资金由尿素价格调节基金和省财政专项支付。
四、鉴于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最高为1725元/吨,其他厂家为1755元,为有利于销售,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按规定出厂价格每吨1725元交湘农农资公司后,允许湘农农资公司按1755元/吨的进价作价销售,差价部分上缴省尿素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五、各级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突破经营差率,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对化肥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到超过限价的举报后,要组织力量在 24小时内迅速查处,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各地要加强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上报化肥监测情况。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监测数据的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漏报、不错报。为及时了解化肥生产、供求、价格等方面的动态,要求省内八个尿素生产企业从三月一日起每10天向省物价局报送一次情况(上报内容见附表),传真电话:0731—2212197.同时,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做好国家和省对化肥等农资价格采取的一系列价格监管措施的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农民,并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合理用肥,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