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03-16 11:28:06.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但是,我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空间,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一)坚持“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要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开发,就是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适度地开发低丘缓坡和推进村庄整治。利用,就是要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凡有低丘缓坡资源的市、县(市、区)和乡(镇),都要对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查清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利用状况、适宜用途等情况,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专项规划,编制每个开发区块的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要做到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应规划为耕地开发,以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紧邻集镇周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解决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应保持林地现状,并可利用林地资源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包括开发耕地规划、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规划制定需经专家论证,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理界定,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一)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林地政策。凡建设项目(如工业、村庄搬迁等用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依法报批。对现有林相较好的区块,予以保留,与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相结合。对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应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先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林地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落实易地造林,并由用于补充耕地的单位承担补造费用,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二)妥善处理低丘缓坡开发中涉及的基本农田问题。国家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上报国务院批准;规划垦造成耕地的,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开垦成的耕地继续划为基本农田;规划成建设用地的,先易地垦造好质量相当、数量相等的基本农田,再在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依法进行调整。
(三)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前终止山林承包合同,要对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和承包地上的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结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与原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补偿标准要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把关,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质量
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均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应有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以及地力培育等措施。要确保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质量,项目施工时要把表土层剥离,待耕地造好后,将剥离的表土层覆盖在地面上,保证表土层具有一定的肥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层土壤用作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耕作层。根据水源条件,灌溉水源条件不好的区块,可开发为旱地或水浇地。加强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
五、拓宽渠道,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精神,制定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补助标准。要足额提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款专用。省里委托造地的,其资金仍通过省里下达;市与市之间委托造地的,可由委托方直接将耕地开垦费付给被委托方。加强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管理,造地改田资金要向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倾斜。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
六、加强领导,合力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要统一协调,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各地要研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工作落实,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平原地区村庄向低丘缓坡搬迁后的新村建设规划方案,林业部门负责编制林地占补平衡规划方案及政策措施,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农田占补平衡规划方案,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开发成耕地的地力培肥规划方案,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资金补助政策。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