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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1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16:21:36.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31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第31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31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全市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宣传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的先进思想、事迹和经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的时代风尚,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管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级以上、市副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参评之列。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三、评选数量和各类人员比例

  本届劳模会拟评出先进单位100个左右;先进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其中特等劳动模范2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比例在参照往届劳模会的基础上,对一线职工和企业负责人的比例作适当调整,注重向一线职工倾斜。在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由上届的38%提升到43%;企业负责人由20%降到15%;科教文卫体等占10%;农业占20%(含乡镇企业职工);其他占12%.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四、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参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过程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3.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无私奉献,在本岗位上业绩突出的;

  4.在教学、科研、技术攻关,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科学种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帮困,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特等劳动模范的条件要高于劳动模范,必须是对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二)先进单位(集体)。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职工群众克服困难,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4.大力开发和积极推广职工在节能降耗增效方面取得的新成果,在引导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倡导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成效显著的;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在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6.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7.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评选要求和程序

  1.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各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近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和欠税的;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包烧费的;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不及时交纳工会经费的;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职务身份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集体),也不能从中产生劳动模范。

  3.依照市劳动模范条件可由本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程序进行推荐,各单位对推荐的单位(人选)要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履行基本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公安战线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后,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等劳动模范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第31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张桂华、市总工会主席王铁强和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市纪委常委、市纪检委秘书长李云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瞿显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文成,市人事局副局长张云龙,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田汝范,市农委党委副书记夏淑文,市教育局副局长朱振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老孝国,市审计局副局长曲振玉,市总工会副主席方春梅组成。筹委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和市总工会副主席方春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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