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6]104号
颁布时间:2006-04-30 14:15:0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实施以来,市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了100多件规范性文件,对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规范性文件未经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交电子文档,不方便查询比对。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确保对所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登记审查或备案审查。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政务公开,主动接受规范性文件公布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方便查询,所有规范性文件要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集中公布。
三、从2006年5月15日起,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提请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样,按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务业务网中直接受理电子件。对符合备案审查规定,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渝文备”统一编号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公报上公布。
四、目前以“渝规审发”形式公布的登记审查文件,从2006年5月15日起,文号统一改为“渝文审”。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 黄 英 电话:63897693
市政府办公厅 熊朝阳 电话:89016033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