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6]38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11:24:54.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房管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电业局《关于严禁违法建设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规划局、石家庄市国土局、石家庄市城管局、石家庄市房管局、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工商局、石家庄电业局关于严禁违法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线、验线后方可动工兴建。严禁擅自改变审批图纸,擅自加长、加宽、加高或以其他方式增加建筑面积。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二、凡不具备合法开工条件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市建设部门将从严查处,对违法开发单位、违法施工单位取消其在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的开发资格和施工资格。
三、对不具备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预(销)售许可手续。对未经规划部门验收的工程及违法建筑,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市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经营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件。对没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市公安消防部门在验收前,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违法建设工程,一律不予办理消防验收。
七、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部门对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建筑物提供用水、用电、用热、用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违法建设工程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配套手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市监察部门将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