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06)6号
颁布时间:2006-03-17 15:28:41.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大力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大举措,事关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高效的地方性金融企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主要发展目标是,各项存款年均增长15%左右,各项贷款年均增长13%左右。至2010年末,不良贷款率下降到10%,资本充足率上升至8%,消灭亏损社,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通过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构建农村信用社新的产权关系。一是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选择资产质量、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为规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先行试点,到2010年末,全省逐步发展组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30家左右。3年内,力争组建1家市级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到2010年末,除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外,全省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全部改为统一法人。三是积极引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提高投资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不断完善股权设置,优化股权结构。
三、强化内控机制建设。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完善内控机制。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逐步建立社员(社员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机制。二是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以法人治理为核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内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和交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定期异地交流,对要害岗位人员推行定期轮岗制度。四是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的信贷决策问责制。五是加强案防管理。建立案防工作责任制,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
四、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努力适应现代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提升经营水平。一是要创新经营理念。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取向,着力培养核心竞争力,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二是整合科技、结算、资金业务、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通过2—3年的努力,建设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性网络系统,实现全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管理、办公”三网合一的目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资金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调整信贷结构,更好地服务“三农”。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支农的有效投入,因地制宜确定信贷投放重点和新增存贷款比例。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四是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拓展中间业务,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五是建立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业绩。
五、认真搞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协调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内、外部监督的作用。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做好内部稽核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要害岗位、重要业务、薄弱环节风险的监督管理。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按照“管班子建设、管内控制度、管经营方向、管合规经营、管业务指导、管搭建平台、管综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办事处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授权,积极行使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检查、指导和服务职责。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执行金融政策的指导与服务,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扶持政策。银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序开展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基金。从2006年起,省财政在5年内筹集1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和政策性造成的呆坏账核销。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省政府审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二是给予农村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在用好用足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比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税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三是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落实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过程中的有关承诺。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通过注入优良资产或土地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亏损挂帐,帮助困难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七、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积极引进人才,改善人员结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高管人员任期聘任制。二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轮岗轮换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新录用员工一律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合同制。三是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员工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合理调节收入增长幅度。四是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提倡敬业、奉献、守法的职业精神,培育良好社风,努力避免道德风险。五是要加强培训教育,建立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新形势的员工培训教育制度。2—3年内把县级联社法人全部轮训一次。
八、优化外部经营环境。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歧视性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它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用服务领域。二是要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要依法制裁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三是各地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对乡镇政府财政性借款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措施归还。乡镇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结合乡镇体制改革纳入消赤减债范围,化解债务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或用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的乡镇不良贷款。四是各级执法部门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落实合法权益。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的案件,要请法院支持依法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侦破和打击“四类”案件。五是严格规范各类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凡发现有乱摊派乱收费行为的,监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正面宣传,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公众信誉、社会形象和地位。六是要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全省征信体系建设范围,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逐步构建合理、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规定的主要职责,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在管理权不层层下放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金融稳定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银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改进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结算及其技术支持系统,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加快培养农村信用社自律管理的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