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06]91号
颁布时间:2006-03-23 13:21:16.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警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规划、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信企业应设专人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防灾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通信企业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通信企业、军队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的需要。
第二章 通信警报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应贯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组织建设。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还可按规定利用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业通信网既有线路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统一配备。
第九条 新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应与国家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警报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设置通信警报设备所需房间,并按人防部门需求预留安装通信警报设施的基础及配电系统和管孔。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协助人防部门制定和落实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协助人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通信警报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人防部门要求修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所需基础和配电系统的,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和专业通信网应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布局和要求,向人防部门提供通信警报控制所需线路,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的线路保障和抢修。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供电保障和应急供电线路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应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优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理车载警报所需手续。
第四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防灾报警和应急通信,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制式和种类。
(一)防空警报。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二)防灾警报。
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发放的警报。
第二十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18日为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部门在警报试鸣5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用通信网对其提供的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等原因需中断防空防灾通信线路时,应提前与人防部门协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实行盟市、旗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点单位三级管理,专人分管、责任到人。由设点单位负责维护,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已安装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移动、拆除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在行政区域内需实施警报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密切合作,共同承担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进行警报设施建设,已建警报设施纳入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第二十八条 根据警报布局或其他原因,确需在设置单位内迁移警报设施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用于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人防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将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落实。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记功、晋级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防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部门和设有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