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6]103号
颁布时间:2006-04-01 13:10:58.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了《自治区煤矿双回路供电规划》(其中赤峰市和通辽市地方煤矿双回路供电规划协调东北电网公司编制实施),并于2006年4月4日召开会议,对规划进行了审核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煤矿双回路供电规划》,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规划尽快组织开展110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可研报告形成汇编本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一揽子审批。
自治区电网供电的煤矿双回路供电工程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110千伏以下项目由煤矿用户投资建设。煤矿企业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进行,产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建设、林业、消防、煤炭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煤矿双回路供电项目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煤矿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供电工程进行督促和监督。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办、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审核煤矿双回路供电项目,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保留的煤矿企业要主动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接,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项目的协调运作和同步建设。凡未按要求建设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双回路供电规划》中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必须同步建设,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
建设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是自治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全区煤炭工业整体水平,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各项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