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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统计局《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2-16 13:47:48.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2月16日

  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05]43号),切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统计法》、《宁夏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坚持促进、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注重在统计工作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在全区建立定期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核算制度,客观真实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加强统计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工商、税务、财政、银行、海关、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及时提供、报送统计部门所需的有关业务资料。

  四、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发布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和信息。

  改善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统计办法。凡依法履行国家统计调查法定义务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有权获得非保密性统计信息服务。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减轻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统计调查,防止重复统计,数出多门。任何部门或单位非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备案,不得非法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发放统计调查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对未经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非法调查无法定填报义务,有权拒绝报送并向统计部门举报。

  六、市县级统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办理《统计登记证》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做到热情周到,按时办理,提供高效、便民优质服务。

  七、努力促进统计中介组织改革发展。鼓励统计师事务所等统计中介机构市场化发展,推行统计代理制度。对没有条件依法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组织,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和实行统计代理。

  八、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调查行为。统计部门要组织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完善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

  九、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计知识,熟悉现行统计制度方法,积极开展统计业务、统计职称和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的统计普法宣传,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坚决抵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十、非公有制经注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应依法履行国家统计调查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统计登记证,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应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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