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11:24:41.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两基”评估验收的具体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教育厅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
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
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
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修订)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为了检查扫盲工作的巩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在对县(市、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要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对象为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含驻县各单位)。
三、复查的指标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执行,重点检查巩固提高的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复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个别访谈、实地考查,必要时辅之于考试等方式进行。
五、扫盲工作经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基本达到要求的同时,发给“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市、区)”奖牌。
地、州、市应对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县(市、区)应对复查合格的乡(镇、场),乡(镇、场)应对复查合格的行政村进行表彰奖励。
六、复查合格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扫盲成果,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积极开展“无盲村、无盲乡”竞赛活动。凡验收后连续两年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的巩固率下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