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6]35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11:35:46.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2006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规划,改善省会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建设宜居宜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今年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城市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把我市建成宜居宜看城市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城市景观、增加开敞空间、扩大城区绿地、提升省会形象,消除城区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居住安全为目标,坚持统一部署、综合整治、依法推进的原则,继续大力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的建筑,进一步改善省会容貌环境。
二、实施范围
以完善道路系统、扩增城市绿地、改善城市容貌为目标,重点拆除槐安路、裕华路、中山路等主干道两侧及重要节点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的建筑,为规划绿地和规划道路的建设创造条件;以消除城区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居住安全为目标,拆除侵占消防通道,座压燃气、电力、热力等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实体围墙。同时,对其它道路两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上述建筑也同步实施拆除。年内,共拆除上述建筑物18万平方米。
三、任务分工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内各区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性质,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拆除现场的绿化、硬化。市房管局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房产权属。市国土局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市园林局负责拆除后绿化工程的核验。市城管局负责拆除后便道硬化工程的核验。市建设局负责合法建筑拆迁的核准。市财政局负责对拆除建筑物的核认和拨付补偿费用。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变更拆除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
2006年4月初至8月底为实施拆除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深入有拆除任务的单位进行动员和督导,按期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沿街实体围墙和有碍观瞻建筑。拆除后立即清整现场,按要求修建透空栏杆,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
9月初至9月底为考核验收阶段。由省会“争营创”活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拆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争营创”活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新闻曝光。
五、有关政策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二)对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下同)的建筑,对拆除后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列入实施范围,但三证齐备、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补偿。
(七)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5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八)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建筑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九)2002年至2005年底,自行拆除三证齐备的建筑、损失较大的单位,可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