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4-14 15:14:14.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不少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乱占频率,擅自建立无线电台(站)或通信网络,擅自购置、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劣质、非法产品,严重地扰乱了空中电波秩序,致使机场和铁路运输、电力调度、广播电视、公众通信及重要机关等通信系统相继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合法无线电台(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电波秩序整顿和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年审年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无线电频率台(站)整顿
(一)整顿对象及范围
长沙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包括:
1、宾馆、商场、银行、医院、餐饮业、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保健休闲场所、学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及无线电发射设备。
2、水利、电力、铁路、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物流、采矿、风景名胜管理及导游、业余电台及车友会的车载电台或无线电对讲机及无线电通信网络。
3、各类水上运输船舶、渔业捕捞、挖沙及船岸无线电通信电台。
4、广播电视台(含无线传播的数字电视和移动电视)、调频广播电台、电视转播台、差转台及内部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或无线电通信网络。
5、无线寻呼台、股票信息台、卫星地球站、微波台站(含扩频微波)及内部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或无线电通信网络。
6、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公众通信部门设置的无线接入基站和无线电通信基站以及无线电对讲机。
7、雷达测速设备和会议屏蔽系统。
8、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9、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所使用的无线电通信网络及无线电对讲机。
10、其他应当办理设台(站)手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自查、自纠及上报期限
1、凡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网络或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要进行自查自纠,统计本单位设备使用频率、功率、设备数量、产品型号、启用日期、供货单位、核准代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5月20日前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处。
2、无线寻呼台、股票信息台或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网络其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停用或注销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书面形式于5月20日前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处。
(三)整顿措施
1、未经国家、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含已经批准但未获取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材料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程序补办设台手续,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信息产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83号)的规定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核发电台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设台条件的应无条件停止使用。
2、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的无线电通信频率。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3、在自查自纠期限内逾期不报,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设台条件又不停止使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关于无线电设备年审年检
凡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无线电台(站)按省有关年审年检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