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法字[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4-26 16:06:15.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防洪安全,加快群力堤工程建设和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一)群力堤工程征地拆迁范围:法院靶场至双口面段长2850米,双口面至四方台段3300米,四方台至何家沟口段长5650米,何家沟口至顾乡屯段长1700米;工程占地总宽度以群力堤中心线两侧各80米。
(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征地拆迁范围:东起何家沟,西至规划三环路,南起工农大街、哈双北路,北至群力堤围合的区域(不含哈尔滨市新三中、园丁苑小区、天然家园小区、新城小区)。
本条前款规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补偿。
三、对征地拆迁范围内农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予以补偿。
四、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拆除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拆除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由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征地拆迁期限:
群力堤工程范围内搬迁期限: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有效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电话亭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2006年5月3日前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2006年5月15日前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200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实施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征地拆迁。
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服从市政府决定,顾全大局,按期完成搬迁。被征地拆迁居民所在单位和被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七、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