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6]99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15:47:0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深化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电镀行业是我市汽车、摩托车等产业的配套产业,由于电镀行业投资成本低、国家对电镀行业没有生产规模限制等原因,我市电镀企业曾长期存在发展无序、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等问题。2004年,市政府对电镀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使我市电镀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重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镀行业发展,深化整治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的污染问题,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制止电镀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电镀行业布局调整,实行电镀企业集中生产,推进电镀行业生产上档升级,满足我市机械工业对电镀行业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的污染问题,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电镀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电镀生产企业和电镀生产车间、电镀生产线。
三、工作目标
2006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电镀行业污染的深化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电镀行业污染深化整治分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3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
2006年5月15日前为全面排查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镀生产企业(电镀生产车间、电镀生产线等)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环评执行、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等方面的情况,于5月15日前将全面排查的汇总情况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06年5月15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电镀生产企业的分类整治措施并完成整治任务。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镀生产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1)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或无排污许可证;(2)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无污染治理设施;(4)电镀废液基本不能达标排放(连续2次监测重金属都不能达标的视为基本不达标)。对关闭取缔电镀生产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的处置工作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全面完成。
2.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的电镀生产企业限期在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深化整治和整改任务,在此之前不能完成深化整治任务和电镀产品质量低劣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和整改;对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停产整治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深化整治的具体要求:(1)必须完善电镀生产车间污水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对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3)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联网;(4)确保电镀污泥的安全处置;(5)有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等措施。
3.积极推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发展。今年12月31日前,由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编制完成全市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发展规划和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标准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引导电镀企业向电镀集中加工区发展。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必须配套建设电镀生产车间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清污分流,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集中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联网。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电镀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满足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标准要求;(2)生产工艺先进,符合清洁生产的技术要求;(3)达到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防护要求。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6年8月25日前,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电镀行业整治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经委。2006年8月25—31日,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电镀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没有达到验收要求的,根据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电镀行业污染深化整治的协调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镀行业深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电镀行业深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政策
1.严格电镀企业审批管理。将全市电镀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统一上收到市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的规定,对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经环保部门审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电镀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对已办理的要予以吊销。
没有规划发展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区县(自治县、市)禁止新建电镀企业,对已存在的电镀企业要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
2.对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新建电镀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工业园区内所有的优惠政策。主城区现有电镀生产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经验收合格后享受《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有关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部门开展对电镀行业的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镀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推进电镀行业的规范发展。对没有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电镀行业,要发现一起取缔关闭一起;对有环保治理设施但不运行的,要依法予以重处,并责令停产整治;对违反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规定的电镀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
要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责任分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验收和环保执法工作。
(三)市经委负责全市电镀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制定全市电镀行业产业的准入标准。
(四)市质监局负责对电镀产品进行抽查监督,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负责电镀行业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保护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工商局对无照从事电镀行业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吊销关闭电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及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八)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把电镀行业整治列为专项督查范围,定期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