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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

宜府发[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5-24 13:16:28.000 发文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宜府发[1998]2号)的实施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在宜宾市区域居住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二、优待项目

  优待对象凭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优待证》享受下列敬老优待服务(优待对象本人持证有效)。

  (一)游览市、区县公园、风景区和参观烈士陵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收门票,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收门票。

  (二)到县及县以上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并在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环节享受优先服务。

  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三)在住房拆迁安置中,对身边无子女的老人,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安排上优先给予照顾,对居住公房、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房屋维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用厕所。

  (五)市、区县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有关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六)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市、区县公共汽车上及车站和火车站候车室应设老年人专座。

  (七)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先和照顾。在营业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九)对非财政供养、生活困难的百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户口属地由区县老龄工作机构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三、《宜宾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的印制、发放等有关事宜,委托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以物价部门从低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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