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06]71号
颁布时间:2006-06-02 11:19:37.000 发文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临城新区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城人口的聚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现就新城户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现行户口管理政策,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指导性原则,在新城购房落户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新城购置成套商品住宅或人均7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屋(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商铺等非住宅用房不适用购房落户政策);
(二)户口迁移人应在新城购置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即符合居住人和户口登记一致;
(三)户口迁移人为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户人员。非农业户口未婚子女(凭合法未婚证明)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父母,身边无未婚子女的非农业户口父母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子女;
(四)在新城建成区内购房落户的农业户口居民,应办理“农转非”手续,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筹建具有城市社会管理功能的星岛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新城时代花园、金海湾花园、河塘月色小区等新建小区,金枫花园暂归入临城街道翁洲居民委员会管辖。
三、严格控制一房多户现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时,要告知出卖方将户口迁出,防止因房产买卖引起一套住宅登记多户的现象,避免社会资源不合理占用和大量人户分离对象的产生。
市新城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