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1-27 14:22:14.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省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省经贸委:负责督促对危及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四)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五)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
(六)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铁路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七)省煤炭局:负责督促各煤炭矿山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煤炭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八)省乡企局:负责督促乡镇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乡镇企业在工程活动中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九)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十)省旅游局:负责督促经旅游部门评定的具备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十一)省民政厅: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省财政厅: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拨付省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
(十三)省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十四)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三、附则
(十五)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