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2-17 13:58:35.000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贵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开学前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新机制顺利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贵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贵州省《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十五”期间,我市教育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八字方针,坚持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均衡教育发展,优化教育结构”为主题,以“改革教育体制,健全保障机制,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制定了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中央和省的支持下,我市各级政府逐年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在2000年实现“双基”达标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三小”工程以及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等等,使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到2005年末,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00年的 7.3年提高到了8.8年。
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总体保障水平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必须从理顺机制入手,建立起保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二是经费按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三是摸清底数,不遗漏一人,不滥发一人的原则;四是全面铺开、适度倾斜、确保运转的原则。
(二)“两免一补”的对象及内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部分学生免书费及提供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
(1)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按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免除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向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和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教科书。每年春、秋两季,市教育局、财政局组织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并按照中央下达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小学生70元/生。年,初中生140元/生。年),向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和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享受我市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市级承担。
(3)确保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资金的投入。2006年起,按照贵州省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200元∕生。年),向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困难学生和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享受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不含省财政承担的部分)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承担。
(4)五个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书费。按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的实事的要求,云岩、南明、白云、小河、高新五个区为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各区财政全额承担。
2、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
从2006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由民政部门核准颁发低保证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并提供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全额承担。
(三)提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2006年—2008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8︰2分担的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市、县应按贵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下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得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从2006年春季开始,各区、市、县必须按照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安排所辖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公用经费拨款(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
2、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09年全国出台统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并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为此我市必须提前做好测算准备,有条件的区、市、县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实施。
(四)建立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各区、市、县教育、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抓住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这一有利时机,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个维修改造项目和各种数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改造工作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三小工程”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加速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改造工作,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市教育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和单位造价等因素逐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为此请各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前作好测算,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自现在起,各区、市、县教育局要核准十八个贫困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单,核准享受城市低保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单,核准其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在校生名单,核准需要改造维修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的有关资料,并及时按要求时限上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2006年起,逐步建立农村中小学规范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支付管理制度,各区、市、县要逐校编制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要建立专门的审计制度,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实施全面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后,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尤为重要,各区、市、县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市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要逐步推行城乡干部教师交流制度,近期推行城市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并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初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五)中央、省、市下达各区、市、县的免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初中家庭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补助资金,各区、市、县财政必须确保真正落实到位。免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农村初中家庭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寄宿学生;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云岩、南明、白云、小河、高新五区,必须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不得用上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冲减、抵顶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和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各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OO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