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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嘉政办发[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14:15:50.000 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我市各级政府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持和帮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加大对残疾人扶助的投入,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农业、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在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就业、就学、就医、农技服务、税费减免、法律援助、小额贷款等方面提供切实保障和优先优惠服务。

  (二)增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贫困残疾人的致贫原因和特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扶助;要根据城镇、农村残疾人的不同生活状况,采取不同的扶助措施。

  要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根据各类基地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和带动辐射残疾户的情况,可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以发挥残疾人扶贫基地在扶持贫困残疾人中的积极作用。

  要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个体开业、自谋职业、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剩余贷款贴息由各县(市、区)全额补贴。

  (三)切实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扶助政策。近年来,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扶助困难弱势群众的政策措施,都涵盖了贫困残疾人。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嘉兴市市区特困残疾人特殊救助办法》(嘉政办发[2002]154号)、《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及《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市级机关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相继制定了许多针对残疾人的扶助政策措施,为缓解残疾人的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这些政策措施加以梳理,切实抓好兑现落实工作,加强协调督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受益面,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要按照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年检,探索开展对用工单位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识别工作,发掘贮备残疾人就业岗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五)巩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规范优化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各职能部门要及时落实优惠照顾政策,切实维护企业中的残疾职工利益,并给予残疾职工特殊照顾。要鼓励企事业福利单位安置有文艺、体育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

  (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社会公共资源,尤其是城市公共场所应为贫困残疾人就业和服务提供方便和照顾。社区应配备1名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主要从事本社区的残疾人管理服务工作。

  (七)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要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各级残联可商同级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从事农村种养业生产劳动。

  (八)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残联要大力开办特殊培训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经过若干年努力,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培训,个个有一技之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要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培训、档案管理、技能鉴定、使用交流机制。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要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求职登记、用人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政策咨询等提供便捷服务和信息专项标志。

  (九)建立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要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十)保障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的落实。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补助,这项扶助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先行试点,逐步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一)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困难残疾人要应保尽保。对符合《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特殊救助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残疾人,其补助金提高为每人每月150元。要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救助。

  (十二)积极探索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托养。符合政府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残疾人,由辖区政府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补助。各地要积极探索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的托养办法,倡导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在管理费、水电费、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十三)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对住房困难的城镇残疾人,要按照《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户租金补贴试行办法》落实补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要在政府“安居工程”中优先安排,通过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危房改造进程,做到“出现一户、改造一户”。残疾人“安居工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服务体系

  (十四)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3]141号),积极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站)建设,整合医疗社会资源,把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安排投入经费,主要用于社区残疾人康复组织建设、普查筛选康复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协调实施等工作补助,为我市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要将残疾人康复档案纳入基层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要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儿童医疗统筹及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收费价格和项目按新颁布的《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救助、“心连心”爱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范围。

  (十五)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39号),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费用全额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对考取中专、大专、本科的残疾学生,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建立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助学机制,确保不因贫困而失学。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残疾儿童,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其康复费、学杂费、保育费等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50%.各级少体校要指导、帮助残疾人体育训练。

  (十六)重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调解组织,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法律援助机构年度预算。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助残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

  五、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广大残疾人更大支持,在制度和机制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

  (十八)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同级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十九)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向政府提出可行的办法、措施,扎扎实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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