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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6]81

颁布时间:2006-04-06 10:29:04.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乌鲁木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5)10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

  (二)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每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0%。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94立方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8%左右。

  三、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一)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二)重点环节。一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钢铁、电力、煤炭、石化等重点行业的资源消耗管理,特别是强化八钢、石化等能源消耗大户企业的管理和科技创新,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综合利用率。二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三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四是消费环节。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五是在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立项上明确政策导向,不断建立和完善产业链,建立循环经济的试点片区。六是加强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的宣传交流,促进各级政府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中,引导企业把工业生态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中。

  四、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一)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十一五”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特别是应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专项研究,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深入的分析,明确新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市发改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三)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市发改委、建委、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积极制定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五、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

  (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探索共生矿产的综合性开发利用和能源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节水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三)严格执行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认真执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严格执行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执行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有循环经济标识的产品。积极推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一)加大循环经济投资力度。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二)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改委要积极理顺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利用峰谷差价,平衡供需矛盾。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推进按热缴费制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三)贯彻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逐年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和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并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合理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快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能源统计报告制度,为各级政府、企业制定节能降耗目标提供依据。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七、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严格制定地方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二)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方案》,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八、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要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要积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市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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