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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渝办发[2005]149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15:04:13.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二)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协调好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需要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稳定,需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二、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

  (四)建立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1—2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六)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依法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各级政府评选、表彰、管理劳动模范的工作,要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尽快出台《重庆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劳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各级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为工会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条件。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是企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破产等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改制、破产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十)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涉及基层工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的变更,其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要认真听取同级地方工会的意见,并由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实施,支持建立与改革改制相适应的工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化预测制度,定期对本地区的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抓热点、抓苗头、抓倾向,做到心中有数。强化预报制度,对本地区有可能发生的重大劳动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强化预案制度,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早制定解决问题的预案和措施。建立侵权预告制度,加强同企业主、经营管理者的沟通,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

  (十三)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和制度,积极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与市总工会建立定期的联系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交流。

  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应与市总工会建立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

  (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向工会通报的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支持工会工作,积极为工会组织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工会组织,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对阻挠职工加入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并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计拨等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这一工作,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问题。

  (十九)各级地方工会和编制在地方工会的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级地方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二十)工会办公所需设施、设备等,由同级政府或单位予以解决。各级工会的资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和政府(含单位行政)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调拨。

  少数民族自治县、工业不发达的贫困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给予办公经费补助。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支持工会按法定程序建立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在资质认定、享受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要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文化和疗休养事业,将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疗休养院纳入城市文化和卫生福利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并给予资金投入。

  (二十二)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工会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为实现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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