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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政发[2003]21号

颁布时间:2003-03-01 09:57:2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以下同)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以下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 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办老年病门诊和设置家庭病床。

  老年人持优待证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急诊、初诊、复诊的普通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半价优惠。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老年人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70周岁以上的农业户口老年人凭优待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彩超、CT、磁共振)检查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床位费、治疗处置费、常规检查费、透视费、手术费及“120”急救车费,由个人自负部分减收5%.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收取门票费或进山费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影剧院观看日场影视片(不含大片)和在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乘坐青岛至黄岛间轮渡的购票费,实行半价优惠。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六条 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参加各类健身学习班,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第八条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气、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老年人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免缴安装自来水表和电表的改造费。

  第九条 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予以免费。农村“五保”老年人、由政府供养的非农业户口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十条 孤寡老年人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半价优惠,安装住宅电话免交材料费。

  第十一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50%.区市卫生行政、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第十二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上述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相应标志。

  第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区市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发放过程中必须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第十五条 市、各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持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第四、五、七条中的有关优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27日印发的《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青政发[199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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