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6-12 08:29:12.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5月24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5〕5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两个若干规定关于事故赔偿金额的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制定这两个若干规定目的在于以防止煤矿瓦斯事故为重点,遏制煤矿矿井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提高煤矿事故赔付标准。凡发生煤矿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以就高原则予以理赔,每位工亡职工的赔偿总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加强对矿工伤亡事故的善后理赔。凡发生煤矿死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以就高原则予以一次性理赔,每位工亡职工的一次性赔付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中,“煤矿”是指地域空间概念,即指煤矿矿井。“煤矿死亡事故”指发生在矿井下的工亡事故,即原煤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煤矿企业地面发生的煤矿工亡事故,赔偿标准不适用两个若干规定中的最低赔偿金额。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