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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6]45号

颁布时间:2006-06-12 11:29:05.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范围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3)熟悉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设计两项以上本行业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建、技改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投产工作的全过程。

  4、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5、参与开发两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并为该产品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两项以上本企业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且规划已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3)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

  (4)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应用于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现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单项研究课题。

  2、参加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研究课题,并且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3、参与两项以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并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

  4、参与一项以上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企业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工作。

  5、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曾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得到采纳并经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6、独立编写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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